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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公规〔2022〕2号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市局制定了《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公综〔2007〕9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公安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

  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规范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安局成立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中心(挂靠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可拨打110或各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网络举报,可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xm110@xm.gov.cn)举报,或通过“厦门警方在线”官方微博平台私信渠道和“厦门公安”微信平台、“厦门110”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

  (三)短信举报,可发送短信至110短信报警平台进行举报;

  (四)信函举报,可寄送信函至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进行举报;

  (五)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各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值班窗口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所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部门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告知。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以及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行动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办法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奖励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办单位在奖励中弄虚作假、虚构事实冒领奖励金或拖延不办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民警责任。

  举报人有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守警务工作秘密,严禁对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事项。

  二、奖励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二)本市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案件线索和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

  (三)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正在追捕的逃犯线索;

  (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九条  群众举报奖励范围:

  (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邪教、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线索;

  (二)侵财犯罪、电信网络犯罪、偷越国(边)境等重要线索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三)涉黄涉赌、涉枪涉爆、涉食品药品安全、涉互联网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的重要线索及涉案人情况;

  (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抓获通缉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群众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奖励范围:

  (一)群众在犯罪现场自行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

  (二)企事业等单位及特定行业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积极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奖励对象不包括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辅警、文职、非在编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犯罪职责的工作人员。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已交代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六)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使用的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

  三、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或协助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邪教、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协助破获公安部督办的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宗教极端及邪教案件的,奖励500000元;协助破获省公安厅督办的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宗教极端及邪教案件的,奖励300000元;

  (二)协助破获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案件的,奖励100000元;协助破获帮助恐怖活动及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件的,奖励50000元;

  (三)协助破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持有宣传恐怖、宗教极端物品案件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000元;案情重大(追究3人以上刑事责任)的,奖励20000元;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2000元;

  (四)协助破获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邪教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五)协助破获个人极端违法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000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奖励200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或协助打击涉枪涉爆、涉危化品等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按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协助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20000元;

  (二)协助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实施杀人、强奸、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20000元;

  (三)协助破获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0元;

  (四)协助破获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枪支弹药及剧毒化学品案件的,奖励20000元;非法运输、邮寄、携带、存储、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制爆原材料、剧毒化学品案件的,奖励10000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管制刀具案件的,奖励3000元;

  (五)协助破获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000元;案情重大(追究3人以上刑事责任)的,奖励20000元;予以治安拘留处罚的,奖励2000元;

  (六)举报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举报在禁放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300元;

  (七)协助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

  (八)协助预防重大涉枪涉爆、涉危化品案事件和重大治安事故发生的,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奖励:协助破获涉案货值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00元,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0元,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奖励4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举报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处或破获偷越国(边)境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0元,查破案件中每查获1名偷越国(边)境人员追加奖励5000元;

  (二)举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组织者,查获偷越国(边)境人员3名以上(含本数)的,奖励100000元;

  (三)举报用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查获偷越国(边)境人员10到30名(含本数)的,奖励300000元,30名以上的奖励500000元。

  第十七条  举报除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协助破获一般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

  (二)协助破获危害较大、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奖励3000元;

  (三)协助破获由市局督办的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

  (四)协助破获危害极大、影响恶劣并由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奖励8000元;

  (五)协助破获由公安部督办的刑事案件,奖励10000元。

  第十八条  发现扭送或协助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群众发现扭送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现行的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起奖励3000元;

  (二)群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现行抢夺、抢劫、行凶等暴力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抢夺案件每起奖励5000元,抢劫、行凶等其他暴力犯罪案件每起奖励10000元;

  第十九条  有效举报或协助查处涉盗、抢、骗或涉黄涉赌等治安案件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破获案件的,每起奖励500元。

  第二十条  企事业等单位及特定行业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积极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涉案网址链接等违法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奖励:

  (一)举报“平台投资” “网上贷款”等诱导群众登录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二维码或网址,经核实有效可打开且内容与诈骗相关,每条奖励20元;

  (二)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二维码或网址,可为反诈骗预警工作发挥直接作用的,每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按时间为序,对首报人予以奖励;多人共同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奖励金额全额发放;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其他线索信息,经进一步侦查,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标准减半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的,本市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奖励,但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奖励金额未达到本市公安机关奖励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本市公安机关奖励基金补足。

  四、奖励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申报奖励流程:案件经办单位应自案件立案或破案1个月内提交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审批材料,经公安分局(支队、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审批。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应在收到审批材料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经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奖励金可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领取时须2名经办人签名见证;按举报人的要求汇款的,需注明原因并加注举报人的银行卡账户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未能直接通知举报人领奖的,由发布案件和逃犯信息的公安机关通过公告通知。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6月6日印发的《厦门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厦公综〔2007〕9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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