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3-02-2021-00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1-11-19
文 号 厦公规〔2021〕2号解读
标 题: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通告》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通告》政策解读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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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开始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提出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明确我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的具体事项,市公安局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对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发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临时号牌,并制定、发布了《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1条; 

  (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3.1条;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6条; 

  (五)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六)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 

  重点内容说明 

  (一)超标电动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车并不是一个专门术语,所以《通告》特别界定了超标电动车的范围,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外。换言之,超标电动车是介于正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正规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之间两轮电动车。 

  为什么要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而超标电动车介于这两者之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既不能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也不能取得机动车号牌,故不能合法上路行驶。 

  我市过去对超标电动车采取的是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管理措施。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印发后,市公安局反复调研、反复论证,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保有量大,在国家层面出台过渡期政策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群众财产利益,提高执法合理性,还是决定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发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备案标识。在过渡期满后,将严格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为什么在思明、湖里区不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1条,思明、湖里区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而超标电动车在车辆类型上属于摩托车,依法不得上路行驶。因此,思明、湖里区不受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申请,不实行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 

  (四)过渡期限的确定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第二点要求,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号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关于备案登记时间 

  2021年11月11日,市政府专题研究了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会议要求,从11月15日至12月31日在岛外四区全面开展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工作。岛外各区要倒排工作进度、细化序时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挂牌任务。 

  (六)关于备案登记流程 

  一是车辆应是在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之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二是过渡期政策服务于本地居民,故要求车辆所有人住所地(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本市;三是年龄应在机动车法定驾驶年龄以上,即年满18周岁避免出现“买了不能用”“能挂牌不能使用”的问题四是每人名下限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车,在满足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的情况下,有人突击购车挂牌后囤积倒卖的现象五是要手续齐全,要求提交销售发票,证明车主对车辆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排除被盗抢可能,提交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证明车辆技术性能合格,提高车辆上路行驶的安全系数。 

  (七)关于通行管理 

  1.关于车辆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3.1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6条,结合《通告》对超标电动车的定义,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具体车辆类型是摩托车。基于此判断,《通告》要求驾驶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通行区域。核发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标识的依据是《通告》,故备案标识的空间效力范围不应超出《通告》,即只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备案标识是无效的。另外,思明、湖里区依法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此,《通告》规定,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仅限在本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思明、湖里区或者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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