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3-02-2021-00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1-07-22
文 号 厦公综〔2019〕54号解读
标 题: 《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2 11:24
字号: 分享:

    本次修改是在厦门市公安局2019年2月2日印发的《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厦公综〔2019〕54号)基础上,增加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等七类十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并对原文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以衔接新增内容。新增内容说明如下: 

  一、奖励标准 

  修改后的《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等七类十五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奖励标准结合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金额(奖励不超过处罚金额)综合确定,详见附件2。同时,为防止举报违法行为职业化,《办法》规定同一举报人一个月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奖励程序 

  对新增的举报奖励项目,由于都必须现场拦查,《办法》设定奖励程序的思路,是统一进口(报警)、统一流转(交通指挥中心派警、收件)、统一审批(交通指挥中心审核审批、发放奖金),以方便市民举报、简化办事流程。具体如下: 

  1.报警。鉴于目前公安机关对报警信息实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且提供了十分便捷的报警方式,故《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奖励的举报来源,限于报警举报。报警方式有电话报警、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报警和网络报警。 

  2.派警处置。对市民报警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指派具有管辖权的交警大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承办的交警大队要通知举报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前来申报奖励。 

  3.申报。举报人申报奖励时,承办的交警大队应当收集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向交通指挥中心报送审批材料。 

  4.审批。交通指挥中心在收到审批材料五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审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承办的交警大队一次性补齐,并在补齐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不同意奖励的,应当书面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5.支付。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交警支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在每月底前将上月的奖金支付至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因过去四年多以来的支付方式都是采取银行转账,修改后的《办法》删除了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支付方式,只保留银行转账。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除原规定的不予奖励的情形,修改后的《办法》针对新增的奖励项目,增加了以下不予奖励情形: 

  1.举报人是对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对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对查处机动车超员超载具有法定职责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因具有法定职责,故不应列为举报奖励对象。 

  2.举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增奖励项目的: 

  1)因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原因未破获案件或未实施行政处罚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2)举报人口头或书面明示放弃奖励,或者经通知后一个月内未申报奖励的,认为是举报人放弃奖励。 

  3)拒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的,也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19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7号闽ICP备08002332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公安局(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