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2-02-2024-004 | 主题分类 | 履职依据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28 |
文 号 | 厦府规〔2024〕2号 | ||
标 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调整本市房产落户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房产,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产用途登记为住宅;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合计超过50%(不含)。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一并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涉及本市房产落户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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