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2-12-2019-004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23 |
文 号 | 厦公综〔2019〕147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 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邮政管理局 □。 |
为进一步拓展建立全社会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根据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1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公安局 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邮政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闽政办〔2017〕18号)和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要求,进一步拓展建立我市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标准地址”是指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确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
第三条 推动更高层面明确标准地址应用地位,将具有唯一性的房屋标准地址编码,作为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外的另一个社会治理“信任根”,逐步建立基于房屋标准地址编码的信用体系。
第四条 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依托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和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将“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数据共享至各部门各业务系统,通过引用统一标准地址,实现部门间数据规格一致、互联互通、同步更新,提升社会治理的资源汇聚、协同联动、共享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更好地支撑我市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等管理,破解社会治理基础性难题,满足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需要,为深入推进“平安厦门”建设和打造最具安全感城市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地名命名、门牌号段分配、行政管辖划分及二维码门牌(包括大中小门牌、梯位牌、户室牌,下同)的制牌、安装,并落实地址预标注、房屋相片采集申报。
第七条 市公安局结合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房屋底数,根据民政部门命名的地名、分配的门牌号段,按规范细化编制标准地址,管理维护“一标三实”数据。
第八条 市委网信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是标准地址的应用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认真落实标准地址应用、发现通报质量问题。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批准后的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将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地名规划应及时抄送市公安局。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标准地址及二维码编制服务工作,及时将标准地址及二维码无条件提供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依法指导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联系项目所在地派出所及时编制标准地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责。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应当有效防止因标准地址变更给群众和单位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各区民政局或实施标准地址变更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为有需求的对象开具《标准地址变更告知单》(详见附件1)。
第四章 一元应用
第十四条 市委网信办应当指导互联网运营企业,在开展互联网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用户关联地址,并推动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
第十五条 市中级法院在开展案件审理时,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原则上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
第十六条 市检察院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应当采用标准地址。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管理事务中,涉及对房屋地址进行登记管理时,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不得在标准地址之外创设非标准地址。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应当逐步推广以标准地址作为依据,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划定等业务,并将标准地址作为中小学生应知常识加以普及。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制订实施行业技术规范等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标准地址,并积极探索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与5G、物联网技术融合应用。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在开展行政管理和案件办理时,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应当采用标准地址。
第二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局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不动产登记地址,并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地址。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住户登记地址,并推动将物业管理数据接入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所出资企业涉及自来水、燃气等民生企业进行指导督促,在为群众办理自来水、燃气等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并推动将唯一性编码挂钩用户账户。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址。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联合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推动标准地址作为线下支付、移动支付商家的登记地址。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纳税单位税务登记地址。
第二十七条 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在为群众办理基于固定网的电信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用户登记地址,并推动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
第二十八条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指导寄递企业推广使用标准地址作为收寄件地址、网点登记地址。
第五章 日常维护
第二十九条 市委网信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所主管、监管行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房屋地址缺失、编制错误和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反馈到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根据问题反馈,及时分发给属地派出所上门查验,属于标准地址新增的,应当及时新增标准地址;属于标准地址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编;属于标准地址编制错误、项目登记不准的,应当及时更正;属于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提请重新制牌(流程详见附件2)。同时,要做好门牌号预编、固化、地址预标注、“三实”信息采集核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反馈。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局聘请专业团队负责二维码门牌制作、安装、维护,核实地址标注,采集房屋照片等工作,并开展专业团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通过推广应用智能感知、视频结构化、人像识别等新型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实现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及时发现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应当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对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擅自拆除、损毁、盗窃门牌行为的巡查发现和依法处罚力度。
第六章 地址共享
第三十四条 统一依托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和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落实标准地址的跨平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通过建立标准化数据服务接口,实现市委网信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与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和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对接,确保“一源采集登记、多方共用共享”。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二维码门牌制作、安装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二维码门牌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实地检查和督导,建立联合督查、交叉检查、数据倒查和实地抽查等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工作考评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具体实施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开展标准地址管理应用。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标准地址变更告知单样式
2.二维码门牌维护流程
附件1
标准地址变更告知单(存根)
***区民政局或***派出所〔2019〕 号
房屋所有人 ,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
原房屋地址名称 于 年 月 日
变更为: 。
经办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或***派出所(印章)--------------------------
标准地址变更告知单
***区民政局或***派出所〔2019〕 号
:
现告知房屋地址名称变更情况如下:原房屋地址名称
于 年 月 日变更为: 。
特此告知。
***区民政局或***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二维码门牌维护流程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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