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3-20-2023-003 主题分类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3-12-26
文 号 厦公综〔2023〕271号
标 题: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等目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等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等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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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审批的通知》(厦审改办〔2023〕7号)《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证明事项取消证明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厦司〔2023〕90号)及“五级十五同”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现将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附件2)、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3)印发给你们。《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厦公综〔2020〕225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通知》(厦公综〔2021〕58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第二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通知》(厦公综〔2022〕191号)不再执行。请抓紧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

  附件:1.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3.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厦门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目录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1

  厦门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区级事项

  2

  厦门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区级事项(除湖里、海沧两个自贸区所在区外)

  3

  厦门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行政许可

  区级事项(除湖里、海沧两个自贸区所在区外)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是否新增

  1

  厦门市公安局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含4个子项)

  1.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

  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2

  厦门市公安局

  2.国内出生,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出生登记

  落户方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3

  厦门市公安局

  3.国内出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落户方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4

  厦门市公安局

  4.国内出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报户口登记

  落户方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

  厦门市公安局

  国外出生户口登记(含2个子项)

  1.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

  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6

  厦门市公安局

  2.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7

  厦门市公安局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1.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8

  厦门市公安局

  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声明

  

  9

  厦门市公安局

  姓名变更(含2个子项)

  1.名字变更

  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10

  厦门市公安局

  2.姓氏变更

  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11

  厦门市公安局

  性别变更

  1.性别变更

  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12

  厦门市公安局

  民族变更

  1.民族变更

  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13

  厦门市公安局

  籍贯变更

  1.籍贯变更

  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14

  厦门市公安局

  其他项目变更

  1.其他项目变更

  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15

  厦门市公安局

  保安员证核发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附件3          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

  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涉及外来人员落户办理事项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

   

  √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无需提交

  2

  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企业基本信息表和投资人及出资人信息表证明

  涉及投资入户办理事项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市科技局

   

  √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部门信息共享

  3

  重点工业企业证明

  涉及投资入户办理事项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市工信局

   

  √

 

  部门信息共享

  4

  户口证明

  涉及投资入户办理事项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工作单位

   

  √

 

  无需提交

  5

  企业总部(营运中心)证明

  涉及投资入户办理事项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市发改委

   

  √

 

  部门信息共享

  6

  独生子女证明

  涉及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办理事项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㈢父()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要求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经计生部门审核)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

   

  √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无需提交

  7

  知青身份证明材料

  涉及知青本人及其子女回厦落户办理事项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市政府规章

  公安机关

  相关单位

   

  √

 

  部门信息共享

  8

  居住年限证明或归侨证

  涉及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办理事项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市政府规章

  公安机关

  相关单位

   

  √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部门信息共享

  9

  迁入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市政府规章

  公安机关

  市发改委

   

  √

 

  部门信息共享

  10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涉及调动人员入户、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入户、留学人员、投资入户办理事项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政府令138号)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十二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及《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九条 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部门信息共享

  11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市内户口迁移

  [规章]《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三、调整完善我市有关落户政策㈡调整完善市内户口迁移政策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十六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一百零五条 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租赁房屋落户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父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随父母落户。

  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安派出所

  群众承诺

     

  √

  所需材料调整

  材料为非必要

  12

  本人及家庭户内直系亲属在本市内无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回迁岛申报事项内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超过2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房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其户口迁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

  规范性文件

  公安派出所

  群众承诺

     

  √

  该事项合并到厦门市市内迁移申报事项

  所需材料调整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312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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