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20-2021-004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文 号 | 20211221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仅在厦门自贸片区实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仅在厦门自贸片区实施) |
厦门市公安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仅在厦门自贸片区实施) |
||||||||||||||||
序号 | 主管部门(中央层面设定) | 主管部门(本省实施) | 改革事项(中央层面设定) | 改革事项(本省实施)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中央层面设定) | 审批层级和部门(本省实施) | 市对接或实施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 市、区公安局 | √ | 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有关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纳入监管范围。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
2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机关 | 各区公安局 | √ | 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 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19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7号闽ICP备08002332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公安局(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