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05-2020-001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24 |
文 号 | 厦公综〔2020〕72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为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行为属于严厉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妨害国(边)境卫生检疫。实施以上行为构成犯罪,又实施伤害执法人员、妨害公务等行为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顶风作案,或者拒不投案自首,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互相串通的,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包庇、窝藏,帮助隐匿、转移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伪造证据或者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便利条件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全市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危害性,充分认清私自接触偷越国(边)境人员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高度风险,自觉抵制、防范偷越国(边)境行为,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案件线索。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
五、疫情防控期间,提高举报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破获偷越国(边)境案件的,每起奖励1万元,从中查获偷越国(边)境人员,每名追加奖励5000元。
(二)举报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从中查获偷越国(边)境人员10(含本数)到30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举报偷越国(边)境组织者经查实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破获偷越国(边)境案件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可“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五)对是否符合奖励情形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负责。
举报电话:110,0592-5781666
受理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举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99号市公安局海防支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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