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9-02-2025-046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
文 号 | 厦公函〔2025〕104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7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7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叶少静代表:
《关于尽早将移动广告车的管理列入法规,加强管理及规范LED广告宣传车上路的建议》(第0107号)收悉。根据分工,我局为主办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协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认真研究办理。4月11日,我局经办人与您当面进行沟通,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对我局的办理情况表示认可。
二、措施与成效
我局高度重视您关于尽早将移动广告车的管理列入法规,加强管理及规范LED广告宣传车上路的建议,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全面梳理涉及移动广告车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日常监管执法,畅通民意收集反馈渠道,营造安全、畅通、舒心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明确机动车设置户外广告规范。2023年,我市发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3502/T 118-2023)地方标准,明确利用机动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的规定:应当结合车辆本身协调设计,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顶、车头、车后窗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广告;不得附加框架、挂设实物模型,不得遮挡进排气口、安全出口、车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据此,2024年,我市在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时,删除原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利用机动车、轮船等移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二)明确广告车监管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业广告内容监管,除“三品一械”(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广告须在发布前经有关部门审查之外,其他广告实行事后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机动车非法改装、违规设置车身广告、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广告车监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2024年1月以来,我局相关部门积极履职,依法查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369起,查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法行为18起。
(四)持续畅通民意收集反馈渠道。我局交警部门于2023年1月启用交管民意服务中心,积极收集、梳理、研判、反馈包括广告车管理在内的各类民意诉求,着力解决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问题。2023年以来,交管民意服务中心累计受理群众交通安全设施问题诉求1085件,来件办结率100%。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严格查处广告车交通违法和噪音扰民行为,鼓励市民通过相关渠道举报广告车违法行为,提出有关管理意见建议,共同打造更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张书晖
联 系 人:陈继洪
联系电话:5866156
厦门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19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7号闽ICP备08002332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公安局(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