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9-02-2025-026 主题分类 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5-04-10
文 号 厦公函〔2025〕75号
标 题: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06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内容概述: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06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06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1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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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

  《以高水平司法保护为厦门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的对策建议》(第20254069号)提案收悉。根据分工,由贵单位为主办单位,我局为会办单位之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3月24日,我局经办人员走访黄敏沁委员,向其了解提案背景、意图及需要公安机关解决的具体问题,并当面向其反馈我局在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黄敏沁委员对我局的办理情况表示认可。

  二、措施与成效

  近年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多措并举,严格依法办案,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一)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我局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二)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范,严格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2023年,我局制定下发《审核、审批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将查封、冻结纳入法制部门审核环节,并细化和明确相关要求。我局在审核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时,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采取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完善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办理,我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下发《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执法指引》,明确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司法理念,要求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我局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等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治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工作意见(试行)》,建立防范趋利性执法司法常态联络站群、风险评估与预警、日常信息交换、案件情况通报等联络机制,明确企业反映的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线索处置程序。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健全完善多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机制,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黄卫东

  联 系 人:林如育

  联系电话:0592-2262117

  厦门市公安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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