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9-02-2024-054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30 |
文 号 | 厦公函〔2024〕159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9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9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何燕珍委员:
《关于厦门适时适当调整烟花爆竹燃放禁令的建议》(第20244095号)收悉。根据分工,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应急局会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我局经办人员主动与您沟通,了解建议背景,反馈我局相关办理情况。您对我局的工作情况表示认可。
二、措施与成效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冷焰烟花,归类于“冷烟花”,是烟花爆竹产品的一种,目前市面上在售的产品有“仙女棒”“生日烟火”“舞台喷泉”等。燃放冷烟花时,喷射口处的温度可达100℃-800℃,仍然可以灼伤人体,引燃易燃物,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2021年2月,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关于查处打击涉及冷烟花“钢丝棉”烟花生产运输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1〕1号),明确“在室内或者其他禁放场所燃放冷烟花”属于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了多起因燃放冷光烟花引发的重特大火灾。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将冷光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的批复》(公治〔2009〕15号),冷光烟花(又称冷烟花、冷焰火)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娱乐产品,应当纳入烟花爆竹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在室内或者其他禁放场所燃放冷烟花属于违规行为。
您提出在春节、元宵、农历节令、公共假期举办烟花表演(烟花秀),适当增加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供给,在岛外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组织“攻炮楼”等以烟花爆竹为内容的传统民俗活动,可以增加节日喜庆、欢乐氛围,有助于拉动旅游市场,促进经济繁荣。我局作为大型焰火表演的审批单位和燃放安全监管单位,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审批,做好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和交通疏导,保证燃放活动现场和观看群众的安全。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会同应急、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依法做好大型焰火表演的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曾嘉贤
联 系 人:童昕恺
联系电话:13665053810
厦门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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