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9-02-2024-037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文 号 | 厦公函〔2024〕105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4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4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陈水强代表:
《关于完善厦门市电动车上牌制度的建议》(第0064号)收悉,根据分工,我局为独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交警部门认真研究办理。2月4日、4月2日,我局经办人员与您电话沟通,反馈相关工作情况。您对我局的办理情况表示认可。
二、措施与成效
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您从便利外来人员生产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完善电动自行车上牌制度新思路具有建设性,但由于条件所限,暂时还无法实施。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方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市场监督部门负责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查验车辆并审查CCC认证证书,认真核验登记人身份信息,严防不合规电动自行车取得牌证上路行驶和不如实登记身份信息。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方面。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外省市居民在我省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等相关居住证明。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规定,申领居住证需满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条件。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上级公安机关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通过优化办理程序、推动“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领导署名:张书晖
联 系 人:郑如海
联系电话:13600970978
厦门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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