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02-2021-00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1-04-14 |
文 号 | 厦公综〔2021〕58号解读 | ||
标 题: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解读 | ||
内容概述: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解读 |
我局根据《厦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21年4月印发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该清单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证明
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例如,无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为什么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为了更快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群众办证多和办证难的问题。
四、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我局积极探索,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使用频率较高的业务引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无法纠错或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弥补的事项,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目前我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包括国内出生户口登记、国外出生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等16个事项,均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户籍业务。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办理上述事项也需提供无房证明。在适用告知承诺制之前,申请人办理上述事项时需要提供无房证明;在适用告知承诺制后,按规定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只需在申请相关事项时作出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无需提供无房证明。
六、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七、哪些人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
公安机关在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将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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