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2-12-2018-003 | 主题分类 | 市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8-12-26 |
文 号 | 厦公综〔2018〕419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假币工作,及时发现假币线索,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各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反假货币奖励审批表
2.反假货币奖励金发放通知书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8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假币工作,及时发现假币线索,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非法货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非法货币。
第四条 厦门市举报假币犯罪的受理部门为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
第五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厦门市公安机关举报厦门市辖区内伪造、变造货币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但无法构成案件的,一次性收缴面值500元或假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构成行政案件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按涉案假币面值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假币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查证过程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根据所举报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假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厦门市公安局是我市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一案一报”,逐级上报审批。厦门市公安局依照本办法设立举报假币犯罪专项奖励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市公安局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实施奖励的程序包括受理、核查、认定、报批、告知和发放等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办理,详细记录举报信息、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接到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迅速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励金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励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收缴的假币面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认定,假币半成品按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厦门市反假币奖励审批表
受理单位:
奖励人员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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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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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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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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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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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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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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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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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金额 |
小写: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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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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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假币面额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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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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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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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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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反假货币奖励金发放通知书
厦公奖( ) 号
:
你举报的假币(案件/线索)已查处,根据《厦门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金 元(大写: ),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到 (单位)领取。
经 办 人: 举 报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 间: 时 间:
反假货币奖励金领取回执
厦公奖( ) 号
公安局:
本人 举报的 假币(案件/线索)奖励金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已向
(单位)领取。
举 报 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 间: 时 间: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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