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01-2017-009 | 主题分类 | 市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16 |
文 号 | 厦公综〔2017〕442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厦门市范围内实施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管理,现制定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
一、审批事项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对象
申请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的单位。
三、审批条件
1.限定对象: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许可的单位。
2.限制数量: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核定量及车辆核载重量。
四、审批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1份;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及复印件1份;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及复印件1份;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1份;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及复印件1份;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及复印件1份;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五、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受理凭证。
(二)审核。审核人员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审核。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
(三)审批。审批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申请人窗口取件,也可选择现场申请快递送达(需要申请时提出并填写快递单据)。
六、审批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19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7号闽ICP备08002332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公安局(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