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3-01-2017-008 主题分类 市局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7-11-16
文 号 厦公综〔2017〕441号
标 题: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核发实施细则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核发实施细则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核发实施细则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6 10:38 来源:厦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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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细则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公安局

                            20171113

(此件主动公开)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细则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厦门市范围内实施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管理,现制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施细则。

一、审批事项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二、审批对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法人。

三、审批条件

1.属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2.满足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

3.有保证设计施工方案正常实施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和相应的专用设备条件。

四、审批材料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表;

(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爆破加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

(四)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6.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五)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六)爆破作业说明书;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八)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五、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受理凭证。

(二)审核(包含现场勘查)。审核人员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

1.经审核、勘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2.经审核、勘查,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经申请单位整改,审核人员复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三)审批。审批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申请人窗口取件,也可选择现场申请快递送达(需要申请时提出并填写快递单据)。

六、审批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自贸区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厦审改办〔201745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复制推广自贸区部分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厦公综〔2017384号)要求,现就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制定本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由公安机关核发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监督检查。

二、创新日常监管方式

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包含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和监督检查处理等方面内容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根据监管事项检查活动及监管权限的特点,因事施策,灵活选择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检查方式,提出具体措施。

(一)建双随机抽查机制。

1.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抽查对象为由公安机关许可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重点抽查内容:1.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2.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市公安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的频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

3.抽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抽查活动结束后,公安机关当场开具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方面内容的抽查记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将抽查结果抄送各有关部门和通过厦门市公安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接受日常的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受理针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投诉和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问题。

(三)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巡查手续和机制,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三、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举报必查,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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