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2-02-2016-001 主题分类 市局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5-03-03
文 号 厦公综〔2015〕32号
标 题: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15年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15年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3 16:55 来源:厦门市公安局
字号: 分享: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201111日以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按照《厦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厦公综〔2010374号)管辖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规范了经侦案件的管辖工作。近年来,由于刑事实体法律及相关程序方面发生一定变化,新增的经济犯罪罪名缺乏管辖分工依据,另有部分罪名的管辖分工不适应当前侦查办案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结合经侦工作实际,对管辖分工进行修订,主要如下:

一、新增罪名的管辖分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除原管辖的86种罪名案件外,新增管辖3种经济犯罪案件,分别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虚开发票案”的级别管辖沿用原管辖分工按立案标准的50倍分工管辖,即“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五千份(立案标准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二千万元(立案标准四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的级别管辖比照原管辖分工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按立案标准的50倍分工管辖,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千五百份(立案标准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千万(立案标准二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千份(立案标准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千万元(立案标准四十万元)以上的,持有其他发票一万份(立案标准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千万元(立案标准八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二、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次修订同样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案件。取消市局经侦支队管辖“外国人犯罪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

三、参照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对部分案件管辖分工进行调整。参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部分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厦检会【20137号)中关于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将涉案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案件、贷款诈骗, 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案件,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四、指定部分案件由分局管辖侦办。为便于综合治理、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案件由各分局经侦部门管辖侦办。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五、指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分局先行受理。根据涉众型案件稳在基层的原则,并便于群众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件均由分局经侦部门先行受理,并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分局经侦部门受理上述涉众案件后,须向市局经侦支队汇报,由经侦支队视情派警力支援指导。分局经侦部门经审查有证据证明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移送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现将《厦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15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20152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下载: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19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7号闽ICP备08002332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公安局(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