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18-2018-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收费标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4-07-29 |
文 号 | 计价格〔2000〕293号 | ||
标 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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