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18-2014-005 | 主题分类 | 行政收费标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4-07-28 |
文 号 | 闽价〔1998〕费字389号 | ||
标 题: |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 |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上报的《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1998]费字327号)收悉。鉴于你市引进先进的泊车咪表计费手段,用于加强城区停车规范化管理,必须相应改变装咪表路段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的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安装泊车咪表路段的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作以下调整:
一、安装泊咪表路段,分为一级路段和二级路段,分别执行不同的计费标准。具体路段划分由厦门市交警支队和市政局会同城管办根据路况和交通条件提出意见,报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准。
二、收费标准:一级路段每车位每30分钟人民币2元;二级路段每车位每30分钟人民币1元。
凡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并以此类推。
三、泊车咪表计费时段为北京时间每天8点到20点,其余时间免费。
四、挂军警车牌车辆、救护车辆和市政工程施救车辆免缴咪表路段停车占道费。
五、泊车咪表配套使用的IC卡制作费用,作为泊车咪表计费工作的一项成本开支,不再单独核定价格,不得向领卡车主收取。
六、有安装咪表路段按上述规定和标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金额缴存市财政专户;其他没有安装泊车咪表的城市道路占用收费仍按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房字199号)规定执行。
调整的收费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执收单位要及时到《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随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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