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3-18-2014-004 | 主题分类 | 行政收费标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4-07-28 |
文 号 | 闽价费[2007]440号 | ||
标 题: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强制戒毒收费问题的复函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强制戒毒收费问题的复函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重新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函》(闽公[2007]278号)悉。鉴于我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即将到期,根据近三年来强制戒毒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物价变化因素,现将有关强制戒毒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制戒毒收费。强制戒毒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每人每期前3个月收费标准为4200元,从第4个月开始,每增加1个月收费标准增加500元。
二、自愿戒毒收费。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的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定协议的情况下,其戒毒收费由戒毒所与戒毒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人、月。
三、强制戒毒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戒毒人员的治疗费(包括药品费、检验费、护理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费等)和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床位费、水电费、燃料费、日常生活用品和被服费等)开支,各有关部门应全力做好戒毒资金的保障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戒毒资金挤占或挪用。
四、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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