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7-07-03-2024-001 主题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8
文 号 厦府规〔2023〕14号
标 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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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附后)。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附后)。其中: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

  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

  2.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

  3.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

  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具体边界如下:东至翔安赵厝、后莲、浦尾、后村;南至厦门岛内南侧边界;西至京口岩山、厦门出口加工区、蔡尖尾山、新阳医院;北至官林头立交、河南山、后溪镇、岩内水库、后垵立交。

  第四条  厦门航空港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厦门监管局)依职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公安、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气象、无线电管理、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单位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纳入其公共安全宣传内容,提高社会公众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义务,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

  第九条  除按规定需进行机场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建设可能突破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电力铁塔、通讯铁塔、风力发电、广告牌、路灯和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前期阶段时,应按规定事先征求民航厦门监管局和机场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障碍物应按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前款规定的障碍物,是指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净空保护区内疑似新增的障碍物,机场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测量和评估,对属于障碍物的,立即阻止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拆降,并将障碍物性质、位置和高度等信息及时通报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民航厦门空管站),同时书面报告民航厦门监管局。

  机场管理单位在拆降工作完成后立即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并书面报告民航厦门监管局。

  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新增障碍物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拆降:

  (一)新增障碍物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由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责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拆降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二)新增障碍物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机械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拆降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三)新增障碍物为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督促相关业主拆除或降低相关广告设施至消除影响;

  (四)新增障碍物为树木的,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置至消除影响;

  (五)新增障碍物为临时施工的吊车、泵车等作业车辆,由机场管理单位进行动态跟踪和现场劝导,无法消除影响时,由建设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停止不安全行为至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等因素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邻近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环岛北路;南至枋钟路、火炬北路、嘉禾路、湖里大道;西至厦门海天码头;北至机场北路(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邻近区域图,附后)。

  邻近区域内拟用施工塔吊、吊车、泵车等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机场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施工的临时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

  (二)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时,建设单位应报机场管理单位评估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

  (四)机场管理单位在安全措施生效前应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并向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五)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机械并报机场管理单位,由机场管理单位及时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违法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自由气球、探空气球、风筝等升空物。

  对于悬挂系留气球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由机场管理单位现场制止该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拆除,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机场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加强机场及周边区域空飘物的防治工作,防范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幅、网、袋、膜等空飘物影响飞行安全事件发生。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且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应向民航厦门监管局提供机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第十九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二十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进行大型电力机械施工或高功率电焊作业,可能对无线通信造成干扰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民航厦门空管站。

  第四章 协作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民航厦门监管局应配合有关部门审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在协调、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为过程中给予配合和专业支持。

  第二十二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按规定将有关机场净空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在对需开展净空审核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等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时,应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求民航厦门监管局有关净空审核的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民航厦门监管局和机场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民航厦门监管局和机场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民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的管理,及时处置施工塔吊等机械超高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以及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民航管理机构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以及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依法查处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民航厦门空管站应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航空器从事飞行的管理,按规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信息,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单位应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影响飞行安全的信息,发现有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并按规定将机场净空和电磁保护相关资料报送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8〕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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