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7-06-01-2014-008 | 主题分类 | 人事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4-03-03 |
文 号 | 厦公综〔2014〕41号 | ||
标 题: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机关教官聘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机关教官聘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公安队伍教育训练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教官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教育训练工作长效机制,现将市局研究制定的《厦门市公安机关教官聘任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首批教官聘任工作即日起展开,请各单位将《厦门市公安局教官聘任申报审批表》汇总后,于2014年3月7日前报市局教育训练处。联系人:何谋旭,电话:2262323,13950177379。
附件:厦门市公安局教官聘任申报审批表
厦门市公安局
2014年2月24日
厦门市公安机关教官聘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训练实战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局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教育训练质量,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教官评聘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局教育训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官,是指按照程序从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中聘任,根据教育训练工作需要,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市局政治部是教官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局教育训练处和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教官的聘任、调配、使用、考核工作,各单位及警种部门配合。
第二章 教官聘任
第四条 教官分为初级教官、中级教官、高级教官三个等级。根据省厅规定,市局负责初级教官评审,必要时市局可根据省厅授权评审中级教官。
(一)基本条件
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教学能力,能承担相应教学、训练任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较好的文字和较强语言表达能力。
(二)初级教官聘任条件
初级教官的评审条件应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长。
(三)中级教官聘任条件
中级教官的评审条件应有五年以上公安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某一领域的专门人才。申报中级教官的,需任初级教官满2年以上。
(四)高级教官聘任条件
高级教官的评审条件应有十年以上公安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某一领域的专家型人才。申报高级教官的,需任中级教官满2年以上。
第五条 聘任程序
教官聘任实行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评审、聘任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推荐: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个人结合工作岗位和自身实际,拟定授课科目,制作相应的教学讲义和课件,填报《厦门市公安局教官聘任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政治部审核。市局政治部亦可根据教学需要指定相关单位推荐教官。
(二)审核评定:市局政治部按照公开、公平、按需、择优的原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试教。
(三)组织聘任: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正式予以聘任,市局颁发《厦门市公安局教官聘任书》。
第六条 教官聘任期一般为两年,聘任对象和人数根据上级的规定和实战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评定具备资质的教官入选厦门市公安机关教官人才库。
第三章 教官职责
第八条 教官主要职责是:
(一)编写制作教学大纲、讲义和其它训练资料,一般应制作多媒体课件;
(二)收集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最新情报信息,总结研究工作规律、工作方法和典型案例;
(三)积极开展训练需求、训练内容、训练方法等方面的调研,并将调研成果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四)服从市局政治部管理,根据训练计划安排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章 教官考核
第九条 教官考核主要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授课记录20分、听课评鉴20分、学员测评40分、课程建设20分。
(一)授课记录: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负责,对教官授课次数和时间进行记录评分;
(二)听课评鉴:市局政治部牵头,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具体实施,必要时市局教育训练处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对教官教学内容和教学水平作出评分;
(三)学员测评: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根据情况组织参训民警对教官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进行随堂评分,一般在授课结束时进行。
(四)课程建设:积极参加省厅教育训练精品课程(讲座)评选活动。被评为省厅精品课程、讲座的,分别得20分、10分。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
教官任期届满时,市局政治部对教官任期内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考评,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教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年度内未承担授课任务的,不参加等次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关心、支持教官教学工作。教官精品课程(讲座)评定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第五章 教官续聘与解聘
第十四条 教官聘任期满,市局政治部根据教学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 教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三)不服从教学安排的;
(四)有其它不适合担任教官情况的。
第六章 教官待遇
第十六条 教官聘任期间原行政关系、待遇、福利不变。
第十七条 聘任期间,教官享有参与相关警务交流,参加相关进修、培训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参与组织相关警务教育训练工作,参与规划、设计教育训练项目和制定具体教学方案。
第十九条 教官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异,被评为优秀教官的,市局政治部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优先推报立功嘉奖,同时在干部提拔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教官在聘任期内享受授课和资料补贴。授课补贴由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列支;资料补贴按省厅规定,初级、中级、高级教官每年由所在单位分别报销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市局政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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